公會介紹
公會簡介
- 本會成立於民國五十九年,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健全社會組織充實動員基礎,發展交通事業增進同業權益,提昇汽車保養產業專業技能,改善會員經營環境,提倡維護車輛環保意識,為服務宗旨。
- 會員主要為經營汽車維修保養、車體打臘、汽車買賣、電路保養充電、裝潢、水箱修配售買賣業。
- 目前全台北市列冊服務有1,100家,正式會員有188家。
- 提升全國汽車保養產業競爭力。
- 提倡維護車輛環保意識。
- 推動汽車維修專業技能。
- 建構最具專業且最新汽修產業資訊與會員交流平台。
- 推展政府政令。
- 協助會員工商登記及稅務諮詢。
- 提供汽車修護專業技能訓練及經營管理課程。
-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活動。
公會章程
第 一 章: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汽車保養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以健全社會組織充實動員基礎發展交通事業增進同業權益及矯正弊害
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二 章: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 關於會員商品之展覽事項。
七、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 三 章: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區內經營汽車修理保養、車體打造、汽車買賣、汽車電路保養充電、汽車裝璜、汽車水
箱修配售賣商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
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七 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永久停業處分者、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
通知本會。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裡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20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會員代表連派得連任、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代表其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發表不實言論【文字】詆毀本會經查屬實者【另究其法津責任】。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人為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一人
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開會期間
經理事會決議、以下列程序處之。
一、勸告:於每年3月底以前未繳交會費者。
二、警告:於每年6月底以前未繳交會費,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於每年9月底以前未繳交會費,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選舉活動及享受團
體內一切權益。
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四、喪失會籍:經停權者於當年年底以前未繳交會費則喪失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依商業團體法相關
規定處分。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即解職由候補遞補。
第十五條: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得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
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肆仟伍百元以上、
參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第 四 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一、設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
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依次褫補以補
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以
得票多者為當選,並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副理事長二人、襄助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得票多寡為順
序、於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有關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五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代表公司行號依本章程規定及商業團體法規定退會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設總幹事一人、幹事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工作人員之聘
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
小組。
第 三十 條:本會派任台北市商業會之會員代表為三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其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
第 五 章:會 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
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
召集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適時到會者、
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三十四條:左
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 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
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
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
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七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
辭職另行改選。
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 六 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 常年會費:採年繳制,年費新台幣6,000元整,請於每年3月底以前繳交完畢。
二、會務基金:每年視年度決算提撥。
三、入會費:新台幣1,500元、於入會時連同常年會費6,000元一次繳納之。
四、覆會費:會員因故失聯重新覆會時;於覆會時連同常年會費6,000元一次繳納之。
五、事業費:由會員大會議決籌措之。
六、委託受益:舉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七、資金孳息: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八、基金收入:[一]、會務基金。[二]、累積基金。[三]、員工退職預備金。
第三十九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 四十 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之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
二十、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前項之事業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三條: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四條: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六條: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七 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 五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